公司名称: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控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1. 报表的编制和列报。公司未能获取全面客观的信息以准确记录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未能对债务违约预计负债进行合理、准确的估计,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估计金额进行计量。
2. 资金管理。子公司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因未决诉讼等原因导致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存在借用其他公司账户进行资金归集暂存的情况。此差错导致错报金额超过营业收入的1%,表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3. 投资管理。对外投资后,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未实施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投资发生损失后,维护公司权益的措施不及时。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在其投资建设“太湖之星”房屋建筑物过程中,未能实施有效的监管和管理,缺少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详细资料,项目完工一直未进行竣工决算或结算。